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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长期分居两地,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周某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婚后两地分居是征得原告同意的,而且几乎每天都打电话和发短信,后来原告说两地分居不好,被告于今年过年前就把工作辞了,现在也不存在两地分居的问题,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周某某。婚后原、被告分居两地各自打工生活。2015年4月上旬,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再未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两年前被告曾患尖锐湿疣,被告辩称其在外面没有胡作非为,并不知道得病原因,况且病已治愈。原告主张被告有性功能障碍并提交了相关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单,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其经医院治疗后身体已基本痊愈。2015年4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差距过大,调解未果。庭后法庭与原告多次联系,均未能联系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解放军第四五一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报告单、西安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检查报告单、原、被告当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婚后原、被告分居两地系因感情不和,且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曾患尖锐湿疣系被告背叛婚姻所致,故原告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有性功能障碍一节,被告已进行了积极治疗,希原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一些等待,多一份理解,给婚姻一次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一婷代理审判员  张和菊人民陪审员  穆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清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