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立他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关文华与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关文华。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关文华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将私自买卖的土地返还给水泉村,给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卖土地的非法所得。一审法院认为,关文华主张的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水泉村将私自买卖的土地返还给水泉村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应由与所涉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主张权利,而关文华与所涉土地无利害关系,故关文华不具备立案的主体资格,此外,关文华主张的给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卖土地的非法所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作出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太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关文华虽然是水泉村村民,但是他并不是其主张土地的权利人,与所涉土地并无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之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