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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99号申请人焦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