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99号申请人焦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