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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梁洲与赖荣玲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洲,赖荣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梁洲,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赖荣玲,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梁洲诉被告赖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怀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荣玲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梁洲,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本院怀乡人民法庭于2015年6月25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荣玲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结果如下:一、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信宜市辖区内的邮政银行查询,赖荣玲没有可供扣划的存款。二、经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赖荣玲没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三、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赖荣玲没有工商企业登记。四、经到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赖荣玲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赖荣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