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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振山与王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山,王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魏振山,男,194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冰,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山诉被告王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山撤回对被告王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