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振山与王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山,王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魏振山,男,194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冰,男,197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山诉被告王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山撤回对被告王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