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红卫、王莉萍、王丽萍与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王莉玲,王丽萍,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中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红卫,女,汉族,1948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原告王莉玲,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北京市。原告王丽萍,女,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克苏市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居米提·卡斯木,阿克苏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杰,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阿克苏市司法局干部,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王莉玲、王丽萍诉被告阿克苏市人民政府不服拆迁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卫、王莉玲、王丽萍以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撤销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卫、王莉玲、王丽萍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卫、王莉玲、王丽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卫、王莉玲、王丽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倪 倩代理审判员 曹燕燕人民陪审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