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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益慈与黄益慈、徐供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益慈,徐供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688号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建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星兴、余培枭,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益慈。被告:徐供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益慈、徐供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43元,减半收取12872元,由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巧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施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