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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项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农民。2014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撤销),同年11月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陶丽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陶丽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项某和林智慧、项昌龙、徐昌满(均另案处理)酒后商议殴打他人,后由林智慧驾驶浙J×××××号轿车搭载被告人项某等人在街上随意寻找攻击目标,当途经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食品街体育馆门口时,发现康某和两名女子在路上行走,被告人项某即和徐昌满、项昌龙下车无故对康某拳打脚踢,致康某左眉部一处长达1.5cm创口、左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项某从康某颈部拉下价值人民币16977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项某与徐昌满、项昌龙、林智慧在前往临海市销赃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林智慧、徐昌满、项昌龙的供述,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台公(黄)行罚决字[2014]第1784-1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公(黄)行撤字[2014]第54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项某实施抢劫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赃物已追回,且被告人项某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酌情对被告人项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世界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富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