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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波与寇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寇恒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167号原告李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夏振瑞,居民。被告寇恒伟,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波与被告寇恒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寇恒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波撤回对被告寇恒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仲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