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金华与赖长胜、官爱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长胜,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官爱民,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郑金华与赖长胜、官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8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赖长胜银行账户存款337.94元,冻结被执行人官爱民银行账户存款53.44元。经本院依法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银行存款。因二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叶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