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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与潘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潘俊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安文。委托代理人:朱娅平,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晓,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俊方。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俊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定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春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以缺资为由,于2013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潘俊方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款单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4月21日,被告潘俊方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潘俊方答辩称:原告收购被告生产的小鱼,在2013年4月21日,由原告支付被告购买小鱼的预付款,这是企业向渔民收货的行规,也叫辅底。被告自收到原告预付款(辅底)后的一年时间里,被告一直供货给原告小鱼,小鱼款都在10天至15天的短期内,以收货单为依据,由原告支付现金给被告,并向被告收回原告的收货单。在2013年5月到2014年5月双方银货两清,辅底的3万元仍在被告方。2014年5月,原告称流动资金紧张,要求被告先给货,待原告有资金后再给付。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被告向原告已供小鱼共计44225元,有收货单28张为证,减去原告的辅底3万元,原告尚欠被告14225元货款,现原告以理胜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拒付。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潘俊方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了被告潘俊方,被告缺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此外,按被告在答辩状中所述:其对借款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因需于2013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潘俊方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俊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仍未返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俊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温岭市宏泰鱼粉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潘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付,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莫黛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