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西勇与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勇,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464号原告赵西勇。委托代理人尹月宾。被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辉。原告赵西勇诉被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西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西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赵西勇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权雪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