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钱江新城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钱江新城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539-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序。被执行人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敏。被执行人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敏。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钱江新城砂之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288123.40元。本院于2015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爱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服务器进行了查封,因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对两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许敏进行刑事调查,服务器中有大量客户信息,应公安机关的要求,本院将服务器移交,待公安机关完成刑事侦查后交还,该服务器暂时无法处置。本院还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为此,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服务器进行查封,但因涉及公安机关刑事调查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5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公安机关交还服务器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