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袁霞与崔善杰、吴永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霞,崔善杰,吴永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袁霞。委托代理人马骏峰,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善杰。被告吴永波。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霞诉被告崔善杰、吴永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