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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袁霞与崔善杰、吴永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霞,崔善杰,吴永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袁霞。委托代理人马骏峰,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善杰。被告吴永波。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霞诉被告崔善杰、吴永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