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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林文洲诉武守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洲,武守印,车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林文洲,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守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车艳华,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洲与被告武守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送达被告诉讼文书时,被告武守印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被告武守印居住在黑龙江省九三局直。被告车艳华居住在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A区十四委130号,二被告住所地均在九三农垦,本案应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7826.00元,退回原告林文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