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林文洲诉武守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洲,武守印,车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113-2号原告林文洲,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守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车艳华,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洲与被告武守印、车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送达被告诉讼文书时,被告武守印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被告武守印居住在黑龙江省九三局直。被告车艳华居住在黑龙江省嫩江县九三农垦社区A区十四委130号,二被告住所地均在九三农垦,本案应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7826.00元,退回原告林文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