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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汉五洲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武汉五洲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资生里2栋2单元第1层。法定代表人:邓群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学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杨平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五洲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五洲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五洲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五洲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7元减半收取4813.50元,由原告武汉五洲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吴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