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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伟康与陈培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57号原告陈伟康,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洋中巷1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410164574。被告陈培凌,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康与被告陈培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康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康撤回对被告陈培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伟康负担。审判员骆作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黄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