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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丰顺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易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开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沈阳市丰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单位董事长。被告:抚顺易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荃。原告沈阳市丰顺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易桂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阳市丰顺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李明洋人民陪审员  崔晓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