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威海成进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发展总公司,威海成进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宋家洼村。法定代表人:宋修乾,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成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家洼一号工业园2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郑光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发展总公司与被告威海成进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兴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