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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2015)溆民二初字第268号刘珍莲与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莲,吴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刘珍莲,女,1963年1月1日出生,瑶族,居民。被告吴坚,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珍莲与被告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珍莲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珍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刘珍莲承担。审 判 员  徐白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