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平平与姜伦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平,姜伦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王平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现住山东省招远市辛庄镇。委托代理人:陈雷,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京成,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伦涛,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姜伦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