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某娟与王某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郑某娟与被告王某普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