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某娟与王某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郑某娟与被告王某普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