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彭碧玉与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碧玉,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彭碧玉,女,住建瓯市。被告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仁慧,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碧玉与被告建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碧玉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碧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为1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松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