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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宁磊与谢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宁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宁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宁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息160万元及其中借款150万元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申请执行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32元。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宁某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