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瓦房店金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何春达、何宏、何峰、刘雪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瓦房店金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何春达,何宏,何峰,刘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杨玉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大鹏。被执行人瓦房店金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春达。被执行人何宏。被执行人何峰。被执行人刘雪娇。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金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何春达、何宏、何峰、刘雪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林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