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姚榴琴与缪菲、肖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榴琴,缪菲,肖刚,陈小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姚榴琴。委托代理人徐斌(受姚榴琴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菲。被告肖刚。被告陈小洁。委托代理人施吉亚(受缪菲、肖刚、陈小洁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榴琴诉被告缪菲、肖刚、陈小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榴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姚榴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榴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姚榴琴负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