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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与胡启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胡启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815号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纪方。委托代理人:王维永、金萍。被告:胡启明。委托代理人:唐金红、黄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启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启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启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方圆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