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1号原告:任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女,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