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11号原告:任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某,女,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