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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绍沃、佛山市规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绍沃,佛山市规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李晓贵,胡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梁绍沃,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规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李晓贵,男,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被执行人胡秀珍,女,汉族,1956年7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本院作出(2013)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423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李晓贵、胡秀珍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的财产,现因执行需要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晓贵、胡秀珍李璐所有的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房产证号:08××75、01××38、01××3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周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