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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04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被申请人谢某某,男,系陕EA81**号自卸低速货车驾驶人。申请人陈某某之子陈甲于2015年4月7日与被申请人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陈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陈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的陕EA81**号自卸低速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2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的陕EA81**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的陕EA81**号自卸低速货车的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的陕EA81**号自卸低速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宗义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