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谢佰燕与何建金、黄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佰燕,何建金,黄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70号原告谢佰燕。被告何建金。被告黄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佰燕诉被告何建金、黄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佰燕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雪贵审 判 员 罗玉江人民陪审员 钟立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国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