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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谢佰燕与何建金、黄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佰燕,何建金,黄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70号原告谢佰燕。被告何建金。被告黄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佰燕诉被告何建金、黄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佰燕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雪贵审 判 员  罗玉江人民陪审员  钟立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国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