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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火车南站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赵应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徐岩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徐岩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庞 睦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