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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其与被告林某某经协商决定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秀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朝晖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