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行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漯河市天汇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行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绍军,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昊,该委员会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戴彬,漯河市物价检查所科员。被执行人漯河市天汇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保定。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漯河市天汇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漯发改价检处(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漯发改价检处(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漯发改价检处(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被执行人漯河市天汇伞业有限公司按照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漯发改价检处(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及逾期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桂花审 判 员 陈铁营人民陪审员 李书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