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兆强与苑士民、水玉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兆强,苑士民,水玉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398号申请人马兆强,居民。被执行人苑士民,居民。被执行人水玉洋,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马兆强与被执行人苑士民、水玉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苑士民、水玉洋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远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