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某与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0206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李明,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谭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