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敏良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良,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173号原告:李敏良,男,汉族,1966年1月7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委托代理人:董博俊、马福存,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韩建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良与被告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良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敏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92元减半收取9346元,由原告李敏良负担,余9346元退还原告李敏良。审 判 长 郭 鑫审 判 员 徐 婷人民陪审员 马天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