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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樊某、刘某乙、刘某丙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樊某,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诏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饶平县。辩护人黄亚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樊某,男,出生于湖北省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房县。辩护人杨泽平,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人刘某丙,男,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饶平县。以上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被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公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樊某、刘某乙、刘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文贞、代理检察员许林彬,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黄亚斌、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杨泽平、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11时多,被告人樊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U53**银灰色本田思域轿车至诏安县霞葛镇庄溪路口路段,因在民警指挥直行时左拐,被民警林某某扣下车辆证件。11时30分左右,樊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及刘某丁找到民警林某某要求归还车辆证件,民警因要先疏导交通,要其过后再到派出所处理。刘某甲情绪激动,威胁说如果不把证件归还就要打民警林某某,并不停推搡林某某。随后樊某把林某某推倒在地,用手抓伤林某某的脖子并压在林某某身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也一拥而上,一齐对林某某拳打脚踢,致林某某受伤。被其他民警和群众劝阻后,刘某乙手里拿着石头与樊某二人再次威胁林某某要其归还证件,刘某乙还强行去拉林某某的口袋要抢证件。刘某甲手持砖头欲砸林某某被旁边群众制止。经鉴定,林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派警记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樊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樊某、刘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刘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刘某甲辩解,该路口车是可以左拐的,警察叫他们直行没有听到。其辩护人黄亚斌提出同案被告人樊某驾车“左转”具备正当合法性,民警林某某执行公务严重违法,本案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判决被告人刘某甲无罪。被告人樊某辩解,那路口是可以开车拐过去的,是警察去扣他证件的,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其辩护人杨泽平提出本案民警执勤行为不应认定是在执行执勤、执法交通的职务行为;当事民警扣押证件系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被告人樊某不具备妨害交警执勤、执法的的主观目的和初衷,因此,被告人樊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判决被告人樊某无罪。。被告人刘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告人刘某丙辩解,认为他们驾驶的车辆可以左拐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1时多,被告人樊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U53**银灰色本田思域轿车至诏安县霞葛镇庄溪路口路段,因在民警指挥直行时该车左拐,被民警林某某扣下车辆证件,要求该车先直行后到派出所处理。11时30分左右,樊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及刘某丁找到民警林某某要求归还车辆证件,民警因要先疏导交通,要其过后再到派出所处理。刘某甲情绪激动,威胁说如果不把证件归还就要打民警林某某,并不停推搡林某某。随后樊某把林某某推倒在地,用手抓伤林某某的脖子并压在林某某身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也一拥而上,一齐对林某某拳打脚踢,致林某某受伤,被其他民警和群众劝阻后,刘某乙手里拿着石头与樊某二人再次威胁林某某要其归还证件。刘某乙还强行去拉林某某的口袋要抢证件,刘某甲手持砖头欲砸林某某被旁边群众制止。经鉴定,林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11时多,他姐夫樊某驾驶的车辆左拐,驾驶证被警察拿去,叫樊某将汽车开走,等会儿再到派出所处理。后来他们几个兄弟议论这个事情要怎么办,大哥和他的意思是要去找警察把证件要回来,如果不给就教训一下他,其他兄弟也同意,他们五人就去找警察,把警察给围了起来,威胁要把证件还给他们,警察让他们过后再去派出所处理。他听了很生气,威胁警察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给他们就要打,当时他们五人团团把那警察围住,不让走,于是警察就要推开他们,他就借口大喊警察打人,这时刘某乙马上过来强行去拉警察的裤子口袋,要抢警察口袋里的证件,他和樊某、刘某丁、刘某丙也跟上去拉扯警察的衣服,拉住并不停的骂,警察叫他走开,到时候回去派出所再处理。当时他姐夫樊某就直接把那个警察推到在地上,用手抓住警察脖子,他们四兄弟一拥而上,一起对那个警察拳打脚踢,这时有人把他姐夫樊某拉起来后,他们继续用脚踹那个警察,他用脚踹到他的额头和肋骨,樊某用拳头打他,刘某乙和刘某丙、刘某丁也一起用脚踢,不过一会儿就被其他民警和群众拉开。当时那个警察在旁边打电话,樊某和刘某乙再次过去要抢警察口袋的证件,他手里拿着砖头,刘某乙拿着石头,威胁要砸他,后来派出所的其他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带去派出所了等事实。2、被告人樊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11时多,他驾驶的粤BU53**银灰色本田思域轿车辆庄溪路口没有听从警察指挥直行而左拐,驾驶证被警察拿去,警察叫他先将汽车开走,等会儿再到派出所处理。后来他、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丁共五人去找警察要证件,顺便教训一下,他们把那个警察围起来进行谩骂要证件还给他,警察让他们过后到派出所处理,他们听了很生气,刘某甲威胁警察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给他们就要殴打,他们五人把警察围住,不让其走,警察就挤开他们要去指挥交通,刘某甲就大喊警察打人,刘某甲说完后,刘某乙马上过来强行去拉警察的裤子口袋,要抢警察口袋里的证件,他和刘某甲、刘某丙、刘某丁也跟上去谩骂拉扯,警察当时就警告他们不要靠近,这时他直接把那个警察扑到在地上,用手抓住警察左侧脖子,警察被他摔在地上后,他压在那个警察的身上,刘某乙他们四兄弟就一拥而上,一起对那个警察拳打脚踢,这时有人把他拉起来后,他们继续用脚踹那个警察。那个警察在旁边打电话,他和刘某乙再次过去要抢其口袋的证件,刘某甲手里拿着砖头威胁警察如果不把证件还给他们就要砸那个警察,刘某乙再次过去要抢那个警察口袋的证件,结果被警察用手护住口袋,没有抢到等事实。3、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11时多,他接到刘某甲的电话后得知樊某的驾驶证被警察扣了,他就到了庄溪路口,后他们几个兄弟商议要怎么办,他和刘某甲的意思是要去找警察把证件要回来,如果不给就教训一下,其他兄弟也同意。他们五人就来到了警察面前,把警察围了起来。刘某甲威胁警察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给他们就要打,当时他们五人把那个警察围住,警察要推开他们,刘某甲就借口警察打人,突然樊某就直接把那个警察推到在地上,用手抓住警察脖子,他们四兄弟也一拥而上,一起对那个警察拳打脚踢,这时有人把樊某拉起来后,他们继续用脚踹那个警察,刘某甲用脚踹到警察的额头和肋骨,樊某用拳头打警察,刘某丙、刘某丁也一起用脚踢警察。后来那个警察在旁边打电话,他还过去要抢证件,刘某甲手里拿着砖头威胁要砸他,后来,派出所的其他警察来了等事实。4、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11时多,他姐夫樊某驾驶的车辆左拐,驾驶证被警察拿去,叫樊某将汽车开走,等会儿再到派出所处理。他大哥刘某乙来了以后他们五人来到警察面前给围了起来,威胁警察要把证件还给他们,刘某甲威胁警察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给他们就要打,当时他们五人把警察团团围住,不让走,于是警察就要推开他们,刘某甲就借口大喊警察打人,这时刘某乙马上过来强行去拉警察的裤子口袋,要抢警察口袋里的证件,他和樊某、刘某丁、刘某甲也跟上去拉扯警察的衣服,并不停的骂,警察当时叫他们走开,他姐夫樊某就直接把那个警察推到地上,用手抓住警察脖子,他们四兄弟就一拥而上,一起对那个警察拳打脚踢,这时有人把我姐夫樊某拉起来后,他们继续用脚踹那个警察,他用脚踹到他肋骨处和腿部,樊某用拳头打警察,刘某乙和刘某甲、刘某丁也一起用脚踢警察。一会儿他们被拉开,刘某乙和刘某甲的情绪还比较激动,手里都拿着石头要去砸那个警察,他当时有拉劝刘某乙和刘某甲等事实。5、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他姐夫樊某开车要到霞葛镇,在庄溪路口执勤警察要求他姐夫樊某直行到前面路口掉头,樊某执意要左拐,后樊某证件被警察拿去,要其等会儿到派出所处理。当时他姐夫樊某很生气要去把证件拿回来,后五个人找到那个警察围住要拿回证件,刘某甲威胁警察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给他们就要殴打那个警察,他们五人围住警察,不让他走,于是警察就挤开他们要去执法,刘某甲就大喊警察打人,刘某乙马上过来强行去拉警察的裤子口袋要抢证件,他和刘某甲、刘某丙、樊某也跟上去拉扯警察的衣服,并不停的谩骂拉扯。他姐夫樊某就直接把那个警察扑到在地上,用手抓住警察左侧脖子,他们四兄弟一拥而上,一起对那个警察拳打脚踢,这时有人把樊某拉起来后,他们继续用脚踹那个警察,那个警察坐在旁边打电话,樊某和刘某乙再次过去要抢其口袋的证件,刘某乙还抓伤警察护着口袋的左手拇指等事实。(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上午他们五个人把林某某围住,叫嚣着要林某某把汽车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拿还给他们,刘某甲还威胁林某某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给他们就要殴打林某某,林某某挤开他们要去执法,结果刘某甲开始捏造事实大喊警察打人,刘某甲说完后,刘某乙马上过来强行拉林某某的裤子口袋,要抢林某某口袋里的证件,其他四人也跟上来拉扯林某某的衣服,并不停的谩骂,樊某直接把林某某扑到在地上,并抓伤林某某的左侧脖子,林某某被摔在地上后,其他人就一拥而上,对林某某拳打脚踢。林某某打电话跟所里领导汇报,又有两个人围过去,刘某甲手里拿着砖头要打林某某,并再次过去要抢林某某口袋的证件,刘某乙抢林某某的证件时拉坏林某某右侧裤袋,还抓伤林某某护着口袋的左手拇指。(3)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他在霞葛镇工商所门口边卖蔬菜,他看到五个年青人气势汹汹围着正在指挥交通的民警林某某跟要驾驶证和行驶证,民警跟解释说现在交通严重堵塞,要先指挥交通,现在没有空,等下到霞葛派出所来处理,可是那五个年青人一边谩骂一边要求必须马上拿还证件,其中一个还威胁民警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给就要打那民警,五人团团围住林某某,其中一个年青人就喊警察打人,随后,另外一个年轻人上去拉住民警林某某裤子的口袋,手伸进口袋里要抢证件,一个叫樊某的年青人直接把民警林某某扑到在地上,另外他们四个年青人也一拥而上,对林某某拳打脚踢,协警黄某乙上前将压在林某某身上的人拉起来,拉起来后五个年青人根本没有停下,继续对林某某拳打脚踢,这时民警和边上的群众便上前帮忙将他们拉开,拉开后民警林某某坐在地上打电话,那些年青人还不肯罢休,又上前两个人,手里拿着砖头要打民警林某某,他听其叫刘某乙的人上前强行要拉林某某的口袋要抢证件,并拳打脚踢乱抓乱打,但证件未被抢走等事实。(4)证人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0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他去买蔬菜,突然看到那五人年青人要向林某某要行驶证和驾驶证,并不停的谩骂,要求必须马上将证件归还,还威胁民警不把证件拿还给就要打,当时民警林某某警告那五个年青人不要靠近,到时候回去派出所处理,五个年青人没有听劝,反而推搡民警,其中一个人把民警林某某扑到在地上,压在林某某的身上,其他四个年青人一拥而上,对林某某拳打脚踢,边上的民警沈某某、协警黄某乙将压在林某某身上的人拉起来,四个年青人继续对林某某拳打脚踢,他和边上的群众便上前帮忙拉开、劝导,他看到民警林某某的头部、脖子、耳朵、脸部、都有流血等事实。(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其证言的内容与证人江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6)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诏安县霞葛派出所协警。2015年2月20日11时许,霞葛派出所接到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副所长林某某带民警沈某某和他一起到霞葛桥路段指挥交通。11时30分左右,樊某带了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丁等4人把林某某团团围住,林某某没办法疏通交通,就要挤开五个人去执法,结果刘某甲捏造事实大喊警察打人,刘某甲喊完后,刘某乙马上过来强行拉林某某的衣服,并不停的谩骂。樊某直接把林某某扑到在地上,并抓伤林某某左侧脖子,林某某摔在地上后,其他人就一拥而上,对林某某拳打脚踢,林某某的头部等处都有流血和淤青。当他把压在林某某身上的樊某拉开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丁等4人还继续用脚踹林某某。当林某某打电话向领导汇报情况时,刘某甲手里拿着砖头要打林某某,而刘某乙再次过来要抢林某某口袋的证件,并抓伤林某某护着口袋的左手拇指等事实。(7)证人江某丙、江某丁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2月20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有五个年青人围攻、谩骂、殴打民警林某某。其中一个叫樊某的人把民警林某某扑到在地,并压在其身上,刘某乙强行拉民警的口袋要抢证件,并对林某某拳打脚踢,刘某甲威胁民警证件不还扬言就要打人,这些人非常凶狠将民警扑倒在地后一拥而上都对民警拳打脚踢,甚至还拿砖头要砸人等事实。6、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0日11时许,他接到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令带民警沈某某、协警到霞葛桥指挥交通。11时20分左右,一部粤BU53**银灰色本田思域轿车要直接左转进入庄溪村,他指挥该车直行不要转弯,该车驾驶员不听指挥,将车停在靠近庄溪村口的逆行车道上,他让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让驾驶员开车直行,再到派出所处理。11点30分左右,该车驾驶员樊某带来刘某乙、刘某甲等四人来到他面前把他围住,樊某等五人气势汹汹的谩骂他,要他把驾驶证和行驶证拿还,他解释说现在交通堵塞,要先指挥交通,没有空,等下到霞葛派出所再来处理,可是五个人不依不饶,一定要他把驾驶证和行驶证现在就拿还,刘某甲还威胁他说如果现在不把证件拿还就要殴打他,并捏造事实喊警察打人,说完后刘某乙马上过来强行拉他的裤子口袋,要抢证件,其他四个人也跟上来拉扯他的衣服,并不停的谩骂,突然樊某直接把他扑到在地上,并抓伤他左侧脖子,他被摔在地上后,其他人就一拥而上,对他拳打脚踢,他的头部、脖子、耳朵、脸部都有淤青、流血,身上被一人压着打,其他人还继续用脚踹他,他打电话跟所领导汇报情况,又有两个人又围过来,手里拿着砖头要打他,并再次过来要抢他口袋的证件,刘某乙抢证件时拉坏他右侧裤袋,还抓伤他右拇指等事实。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所在位置和现场情况;伤害情况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林某某被伤害情况;提取笔录,证实从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中提取4段视频录像。8、视听资料,证实民警林某某在现场执勤,四被告人对民警林某某实施殴打等情况。9、书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2)派警记录,证实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霞葛派出所林某某等人出警处置霞葛镇天桥村政府旁交通堵塞情况。(3)出警经过说明,证实案发时民警林某某接到指令后在依法执行公务。(4)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5)警官证,证实被害人林某某属诏安县公安局民警。(6)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互为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樊某、刘某乙、刘某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樊某、刘某乙、刘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属共同犯罪。辩护人黄亚斌、杨泽平均提出被告人刘某甲、樊某的行为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二、被告人樊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三、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四、被告人刘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沈 鹏审 判 员  林剑波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煜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