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美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王美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雪红,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爱峰,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美初。申请执行人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美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1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王美初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3790元。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799元,由被告王美初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人王美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辖区财产情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6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初美电脑横机12台,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万元,于2015年6月19日前给付1万元(已经履行),之后每月的20日前给付2万元,还清为止,如果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增加1万元违约金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3790元、诉讼费379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864元已由王初美交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惠慈审 判 员 季 超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