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32号原告赵×,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李×,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对被告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