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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332号原告赵×,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李×,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对被告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