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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会英、周悦、王春梅与姚明翠、刘正武、刘达福、赵长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英,周悦,王春梅,姚明翠,刘正武,刘达福,赵长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刘会英,女,194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悦,女,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刘会英之孙女。原告王春梅,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原告刘会英之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明翠,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正武,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姚明翠之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达福,男,193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长英,女,194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达福之妻。原告刘会英、原告周悦、原告王春梅与被告姚明翠、被告刘正武、被告刘达福、被告赵长英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杨 茹审判员 黄昌斌审判员 王发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