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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焦红彬与张庆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红彬,张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焦红彬,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民生嘉苑2号楼5单元201号。被执行人张庆德,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现住高青县高苑路建行宿舍1号楼1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红彬与被执行人张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庆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红彬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红彬申请执行标的199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焦红彬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