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明,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明。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秀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勇。刘建明与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勇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195号的商业门面一间。并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619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此间门面已用作在中国邮政银行青神县支行抵押借款,现处置条件不成熟。其它无可供财产执行。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建明释明,本案目前只能暂缓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周泽泉的财产,一经查实,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