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陶跃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跃国,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陶跃国。被执行人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若夫,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岳民重字第0129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36440元(含执行费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4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西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64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