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2006年8月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月18日生男孩儿李梓毅,2015年1月15日生女儿还李梓萱。自2014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口角,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我行我素。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一忍再忍,被告没有丝毫改变。自2014年1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期间没有任何感情上的沟通,形同陌路。原告认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男孩儿李梓毅、女孩儿李梓萱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在庭前的询问笔录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开庭时我来不了,去外地打工。我们自2015年年前开始分居,她回娘家黑坨居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儿李梓毅、女孩李梓萱,因琐事二人产生矛盾,自2015年春节前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虽因琐事发生了矛盾,双方仍应互谅互让,彼此多些包容,多些自我批评。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不宜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