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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25号原告:韩某,女,满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