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25号原告:韩某,女,满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杨乐,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