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彦翎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村第三农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村第三农业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刘XX,女,201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理人刘东芹,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原告刘XX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袁敏,都江堰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村第三农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负责人王全富,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村第三农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芒城三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芒城三社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对被告芒城三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 判 长  王凌波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何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