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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小兵与梅跃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孟小兵,居民。被告梅跃进,居民。原告孟小兵诉被告梅跃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梅跃进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6元。逾期后,被告梅跃进未履行给付义务,孟小兵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梅跃进名下无房屋、汽车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梅跃进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下落,申请人孟小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梅跃进名下无房屋、汽车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梅跃进外出打工无法查找下落,申请人孟小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小兵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