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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山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王士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柱,王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山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柱,居民。被执行人王士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山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柱与被执行人王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士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士成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山亭支行帐户90****87、90****66内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衍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