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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邓碧林申请执行裴晓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邓碧林。被执行人裴晓敏。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登记受理邓碧林申请执行裴晓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65625元,执行费8056元。由于被执行人裴晓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裴晓敏所有位于新津县邓双镇岷江大道三段*号*栋*单元*号*层的房屋(权******号),面积202.2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裴晓敏所有位于新津县邓双镇岷江大道三段*号*栋*单元*号*层的房屋(权******号),面积202.29㎡。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宇 关注公众号“”